关于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次数:10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二、学校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代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8名不同层面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作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本班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1.学院要将辅导员、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2.各学院要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3.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4.各学院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学校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5.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6.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