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长春建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办法》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我校2017-2018学年校内奖学金及评奖评优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
在校2015级-2017级学生,评定学年为2017-2018学年。
二、具体要求
1、本学年所修课程均合格,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学习成绩评定原则:考试课占70%,考察课占30%。
学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第一学期考试课平均分为:A1 第一学期考察课平均分为:B1
第二学期考试课平均分为:A2 第二学期考察课平均分为:B2
各项加分为:C
公式为:(A1+A2)/2*70%+(B1+B2)/2*30%+C=最终参评成绩
2、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及院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与考核。根据评选条件评选出获奖者的初步名单。
3、学院对初步名单公示3天,公示后填写《长春建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长春建筑学院评奖评优登记表》以学院为单位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奖学金由学校统一汇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三、材料整理
1、校内评优各项奖项汇总表(纸质版加盖骑缝章、电子版各一式一份)
2、各项评优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3、申请书A4纸手写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大拇指手印(纸质版一式一份)
4、成绩单(正规打印的A4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各分院公章)
5、公示情况图片电子版(公示现场图片送交电子版)
6、公示(纸质版加盖骑缝章、电子版一式一份)
7、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评审报告要求学校规定的正式上行文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评审结果等情况,加盖学院公章)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