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形式
第三条 适合学生参与的助教、助管、大学生创业中心、实验室、图书馆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 学校允许指导创建的以服务为主兼有经济性质的文化场所的管理、科技服务、生产劳动。
第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基地的劳动以及利用业余时间和假期由个人和学校联系的社会劳务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与要求
第六条 勤工助学设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主要由学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用工计划,经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3月份进行。
第七条 岗位设立要求: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要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不能代替学校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校学生工作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对学生进行公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困难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一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工处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校学生工作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校学生工作处协商解决。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个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各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管理。要对应聘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并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填报应聘人员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赢得的酬金,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将酬金报表送交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校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二十条 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生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许可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要退出,需提前十天向管理人员申请,经校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一切损失由该学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律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作息时间;对不胜任工作,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受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用人单位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有固定岗位,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其酬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 — 300元,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无固定岗位或利用寒暑假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其酬金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或勤工助学基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酬金标准按所签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由校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酬金表中应聘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核定应发酬金数额,办好签字手续,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每月16日按时发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勤工助学基地的勤工助学酬金,由企业和基地支出酬金,按月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9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