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精神,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及金额
1、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进行资助学生认定,评出资助档次,即甲档、乙档、丙档。
2、其中甲档占资助对象名额的30%,乙档占资助对象名额的40%,丙档占资助对象名额的30%。
3、根据贫困等级将资助金额分为:甲档4000元/年,乙档3000元/年,丙档2000元/年。
4、资助金额每学年按10个月进行发放,甲档400元/月,乙档300元/月,丙档200元/月。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
2、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认真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
4、将公示后的研究结果报校学生工作处,由校学生工作处进行审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组通过,最终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5、在统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1、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资助学生,不得截流、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 人 情 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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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