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内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此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院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生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档(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乙档(经济困难学生)、和丙档(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甲档(特别困难)、乙档(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者。
2、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5、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6、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长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困难等级划分: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30%的为甲档(特别困难学生),排序在30~70%的为乙档(困难学生),排序在70%以后的为丙档(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学年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 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学习不努力,学年内有一门(含一门)以上成绩不及格者。
5、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6、在校期间经常在外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7、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9、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吧者。
10、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评议小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评议小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