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学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561号)的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其中,工科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文、法、管、农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2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院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贫困生数分配各学院具体名额。
3、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4、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并将审定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
5、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及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励志奖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