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108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560号)的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4.0以上),在各系名列前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每年九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各学院具体名额。
3、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班级进行综合素质民主评议、学习成绩排序,评审出学习和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作为候选人向学校推荐。
4、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及时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及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