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学生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3)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70%;5001元至10000元补偿75%;10001元至30000元补偿80%;30001至80000补偿85%。
(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两项累加计算,最高为8万元,超过8万元后由个人承担。
(5)意外伤害:参保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6)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
(7)其他事项:参保学生因法定假日、寒暑假期、实习(学校安排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未在本市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报案(报案方式附后),按照在长春市治疗的待遇标准,回长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退学、休学的学生如发生疾病,只要在当年保期内,都可以享受待遇。出国的学生需要回国才能享受待遇。
3、参保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请结合事故情况参照以下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一)门诊治疗
在长春市本地:
1.及时到长春市医保定点医院正常进行救治,意外伤害门诊不需要进行电话报案;
2.与辅导员或学校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事故情况并由其开具证明加盖学校公章;
3. 意外伤害门诊发生的费用需要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学生须持以下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赔付
(1)学生本人的长春市社会保障卡
(2)学校开具的证明(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及结果,加盖学院公章)
(3)门诊手册(加盖医院公章)
(4)与门诊手册相符的医疗票据(加盖医院公章)
(5)学生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如在外地:
1.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报案电话附后,然后携带以下材料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1)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发票(加盖医院公章)
(3)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4)学校开具的证明(证明该生是学校学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入院治疗)证明样表附后。
(二)住院治疗
在长春市本地:
1.学生直接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
2. 学生患严重疾病、重大疾病本地医疗机构无法进一步治疗,或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范围需要转异地医院进行治疗时,须持省级医院出示的“转诊单”、“专家会诊单”到医保中心三楼进行登记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
如在外地:
1.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然后携带以下材料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1)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发票(加盖医院公章)
(3)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4)学校开具的证明(样表附后)。
(三)制卡期间,如发生医疗门诊或住院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1. 9月29日之前参保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
(1)到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出院后,携带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复印件、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发票明细(原件),及学生证,到学生处开具参保证明;
(3)待《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以及上述材料、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三楼办理报销业务。
2.9月29日之后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
(1)由学生本人或该生辅导员老师到学生处开具参保证明;
(2)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人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参保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一楼办理《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押金30元);
(3)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
4、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报案方式:
1.0431-81932999(人工电话);
2.9685555(根据电脑提示报案);
3.0431-85678845(传真报案)传真报案时需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写在诊断上,然后将诊断传真至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
5、长春市医保中心地址:同志街2675号桂林路恒客隆右侧凯维大厦。
6、咨询电话:
学生处资助中心 : 0431-89752042 马老师
医保中心服务部:0431-81932999
注:如需报案但未及时报案,医保中心将不予赔付。
附:1.长春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3.证明样本
医保中心网站:http://222.168.33.110
用户名:辅导员的姓名缩写+年级(系管理员)
密码:123456(默认的)自行修改
首次办理每年新生入学都要为新生新增参保,次年,辅导员只需要将你所带的退学的学生在系统里停保就可以了。学生在接到卡的时候如有发现错误的,辅导员未及时更改的,如产生费用了,就要在住院之前自行重新办卡,如不更改信息,一旦产生费用,医保中心不予以办理,所以要求辅导员在录入新生信息新增参保的时候要认真、谨慎,发现错误及时上报学院更改。
学生信息录入结束后,学院会统一将学生信息导出,辅导员要按照上面的信息,将学生的照片按照顺序整理贴整齐,无错误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附1: 长春市定点医院名单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吉大一院 吉大二院 中日联谊医院 省医院 吉大二院肿瘤防治中心 省中医院 省中医药研究院 省肿瘤医院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市中心医院 武警医院 208医院 市妇产医院 省妇幼保健院 吉林心脑血管病医院 市二院 市肝胆病医院 市六院 461医院 市传染病医院 一气医院 省职业病医院 省第四医院 吉大一院二部 市人民医院 市生殖健康医院 吉林硅谷医院 长春骨伤医院 一诺眼科医院 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恒达眼科医院 前卫医院 儿童医院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二道区医院 市烧伤医院 民康医院 朝阳区医院 宽城区医院 绿园区医院 省电力医院 绿园区中医院 松辽委职工医院 市中医院东区 一汽专用车厂职工医院 八一医院 地矿医院 中铁十三局医院 单氏中医院 延安医院 普济医院 吉祡医院 东方医院 绿园区二院 风湿医院 月谭医院
附2: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费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且检查、治疗费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使用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其费用按国产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价格报销;没有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价格的50%报销。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以上项目个人自负比例为10%。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疹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对眼、斜眼、近视、弱视、眼残缺、重睑成形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肢体残缺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3、各种健康检查。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超计划生育费。
4、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5、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6、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8、因公出差距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规定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9、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11、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12、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13、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