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4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优秀品格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三条  个人奖项
(一) 优秀学生
(二) 优秀学生干部
(三) 学习成绩优异生
(四) 优秀毕业生
(五)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六) 奖学金获得者
第四条 集体奖项
(一) 先进班级
(二) 文明寝室
第五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通令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表彰的个人及集体,学院予以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
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评比条件
(一)品德高尚,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二)上进心强,学习刻苦,成绩在优良以上;
(三)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76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关心集体;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一)具备优秀学生的评比条件;
(二)认真履行学生干部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
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异生评比条件
(一)具备优秀学生的评比条件;
(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
(三)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一)具备优秀学生的评比条件;
(二)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评比条件
(一)具备优秀学生的评比条件;
(二)积极参加学院的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并作出过较大贡献;
第十二条  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一)严格按照学校《校内奖学金评比细则》进行评定;
(二)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其中一等奖学金占10%,二等奖学金占30%,三等奖学金占60%。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一)尊师重教,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二)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
(三)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组织班级活动;
(四)班级风气良好,无严重违纪现象;
(五)“五率”检查成绩占前30%。
第十四条  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一)寝室卫生好,内务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无吸烟现象,
在历次检查评比中达到良好以上;
(二)学习风气好,学习氛围浓厚;
(三)遵守纪律好,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爱护公物
无损坏,自觉服从舍务老师管理;
(四)安全意识强,无丢失贵重物品现象。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应在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生、奖学金获得者评选方法:
评选时由辅导员和班委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审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优秀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按校学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法
1、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2、院学生会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审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十八条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候选人可由班级、社团组织、学院推荐,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审批,没有比例限制,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法
(一)由辅导员推荐,各学院组织学生评议,在征求有关教师意见后,提出候选人名单,连同候选人材料一并交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批准后报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二)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和毕业教育与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少穷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二十条  文明寝室评审办法
由各学院在各班总结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寓管理科推荐、各学院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文明寝室按学生总数的20%评定,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审办法
先进班集体分别由各学院在各班级总结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先进班集体按全院实有班级数的20%评定,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各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长春建筑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1年7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