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72

各系: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院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密切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共同育人的新格局,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新生入学时,要求新生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通过登记家庭信息,包括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家庭住址等内容,建立老师和学生家长联系渠道。同时,各系在新生报到时,给每位学生家长发一封公开信,将辅导员、系学工负责人及电话告知学生家长。
二、每学期期末,对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辅导员要和学生家长电话联系,以便督促学生做好假期复习。学生达到退学警告、降级试读、直接退学的,辅导员必须提前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做好继续学习或办理退学手续。
三、各系对违纪学生要建立违纪学生档案,对违纪情节比较轻不予处分的学生,要求辅导员将学生在校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凡给予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辅导员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将处分决定寄给学生家长。凡达到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的,辅导员必须及时通知家长来校,将违纪情况向家长通报并做好后续工作。
四、对因家庭贫困而面临退学的学生,由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直接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商量办法,尽力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五、对于有不同程度心理问题的学生,先由辅导员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如情况严重,由系总支副书记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商量治疗、休学问题。
六、学生在校获奖(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考研等),由辅导员将获奖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家长。
七、学生要求外住,所在学院必须与家长核实,浙江省内的原则上要求家长来校签署意见。外省的要求家长将意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通过传真、书信等形式寄至学院。
八、学生本人提出自动退学的,由辅导员和系总支副书记做学生思想工作,并及时与家长沟通,如学生坚持退学的,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做劝说工作或办理退学手续,由家长将学生带回。
九、对其他特殊情况(如开学不能及时返校的学生、非特困生而不能及时交学费的学生、学习成绩下降较快的学生等),由辅导员及时与家长联系。
十、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