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具体实施者。为了切实加强学院辅导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全面、工作得力、精干高效的高素质学生辅导员队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治辅导员的选拔、聘任、调配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使用、教育与管理、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管理与考核由所在系和院学工处共同负责,各系每月要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研究布置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热爱学生、品德端正、诚实谦虚、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良好的文化素质。
    5、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与学生沟通交往能力,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第五条 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第六条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日常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经常与学生保持思想上的接触与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尽可能地担负起指导和帮助学生保持心理健康的责任,帮助学生从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良好的人际关系等几方面调节情绪。
第九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生涯设计和学习方法的指导,切实抓好学风建设。注意沟通学生与学院领导和任课教师的联系,深入课堂,每周听课3次,抓好学生课堂出勤率、学习成绩、考试纪律等工作。  
第十条 指导学生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配合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发展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生动活泼的活动。认真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每月组织1次有特色的主题团日活动,每半月组织一次学生班会,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三次,每学期与本人负责班级的学生谈心一次,准确掌握学生思想脉搏,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遵纪守法教育,使学生自觉养成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文明意识和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做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劳动、安全教育、文明离校教育、评优、奖学金等工作和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早操、晚自习、课外活动等管理工作。教育、督导学生搞好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对学生休学、复学等情况提出意见,配合好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广泛开展科技文化“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做好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广泛为毕业生开辟就业渠道,同时负责向用人单位提供学生在校期间实际表现情况。
第十五条  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每学年至少与学生家长通信或电话沟通一次,交流学生在校在家情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记好工作笔记和班会记录,按时参加辅导员工作例会,每学期末交一份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存在的倾向性思想问题进行针对性教育;积极报送本系学生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研究,注意加强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和针对性,每学年撰写1--2篇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四章  配备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制度,辅导员配备的师生比为1:280。        
    第二十条 辅导员缺额补充主要从每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也可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任。
    第二十一条 新选拔担任辅导员工作者,一般应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4年,方可改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在所在的系党总支领导下工作,并接受院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辅导员的调配。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四年,由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处聘任。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聘任前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离任时,要办理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有关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系党总支每月对所辖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其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考核依据;每学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年度中期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报院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自互评、学生评议和院系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自互评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院系考核是必备环节。
1、自互评:根据日常工作业绩、能力和学期末个人工作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互评。
2、学生评议: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在学生中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认真的考察,并收集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的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
 3、院系考评:院学生工作处、系党总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系党总支务必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系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述考评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年结合辅导员考核结果评选出“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十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予以解聘。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开始试行,并在2006年2月7
日进行第一次修订,于2006年2月20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